10 下列何者非屬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絕核發簽證之事由?
(A)申請簽證者之族裔身分被列為次等族群
(B)申請簽證者曾非法入境我國
(C)申請簽證者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D)申請簽證者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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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3), B(8), C(35), D(23), E(0) #402469

詳解 (共 1 筆)

#1378078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2 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
一、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境、限令出境或驅逐出境者。
二、曾非法入境我國者。(B)
三、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四、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
五、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者。(D)
六、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有非法工作之虞者。
七、所持護照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者。
八、所持外國護照逾期或遺失後,將無法獲得換發、延期或補發者。
九、所持外國護照係不法取得、偽造或經變造者。
十、有事實足認意圖規避法令,以達來我國目的者。
十一、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C)
十二、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依前項規定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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