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事業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進口玉米之聯合行為,經該會附加負擔後予以許可,並在期限屆 滿前,再向主管機關申請期限延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對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不得主動公開
(B)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 5 年
(C)主管機關對申請展延所為之許可,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D)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 3 個月至 6 個月期間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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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2), C(7), D(8), E(0) #3674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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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6480
(A) 主管機關對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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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7605
(A) 主管機關對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不得主動公開
(B) 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 5 年
(C) 主管機關對申請展延所為之許可,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D) 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 3 個月至 6 個月期間內申請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服務或市場。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
六、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
八、其他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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