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任期之敘述,何者正確?
(A)管理委員之任期不可以規定在規約中,要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
(B)管理委員會會議得決議各管理委員任期為 1 年或 2 年
(C)主任委員、財務管理委員及監察業務委員之任期屆滿,連選得連任一次
(D)管理委員會的各管理委員之任期屆滿,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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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4), C(50), D(11), E(0) #3674569
統計: A(5), B(14), C(50), D(11), E(0) #3674569
詳解 (共 4 筆)
#7282733
背法條很冗長~用表格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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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有規定」
口訣:有規-主監財1~2年連1次,其1~2年無限連
| 身分別 | 任期 | 連任規定 |
| 主任委員 /管理負責人 | 1~2 年 | 連選得連任 1 次 |
| 負責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 | 1~2 年 | 連選得連任 1 次 |
| 負責財務管理之管理委員 | 1~2 年 | 連選得連任 1 次 |
| 其他管理委員 | 1~2 年 | 可無限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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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無規定」
口訣:無規-主監財1年連1次,其1年無限連
| 身分別 | 任期 | 連任規定 |
| 主任委員 /管理負責人 | 1年 | 連選得連任 1 次 |
| 負責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 | 1年 | 連選得連任 1 次 |
| 負責財務管理之管理委員 | 1 年 | 連選得連任 1 次 |
| 其他管理委員 | 1年 | 可無限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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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1430
3、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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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7594
第 29 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
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
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
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
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
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
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
任。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
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
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
責人。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
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
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
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
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
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
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
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
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
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
任。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
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
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
責人。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
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
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
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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