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該保證書應載明之事項中,不包括那一項?
(A)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碼或批號
(B)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C)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D)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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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5), C(3), D(76), E(0) #3674571
統計: A(4), B(5), C(3), D(76), E(0) #3674571
詳解 (共 4 筆)
#7150340
消費者保護法第 25 條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碼或批號。(A)
二、保證之內容。
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B)
四、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C)
六、交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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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ㅤㅤ
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頭期款。
二、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三、利率。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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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7599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碼或批號。
二、保證之內容。
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四、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六、交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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