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人民不服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局徵收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應以下列何者為訴願管轄機關?
(A)行政院
(B)環境部
(C)交通部
(D)交通部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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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20), C(3259), D(301), E(0) #3358885
統計: A(93), B(20), C(3259), D(301), E(0) #3358885
詳解 (共 7 筆)
#6267863
人民不服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局徵收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應以下列何者為訴願管轄機關?
(A) 行政院❌只有對中央主管機關(如交通部)所作的行政處分不服時,才會向行政院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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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環境部❌與汽車燃料使用費無直接關聯,非相關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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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交通部✔️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 10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4款、訴願法第13條、第8條、第4條第6款之規定意旨觀之,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應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亦即應以受委任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行政處分機關,其上級機關交通部為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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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交通部公路局❌是原處分機關,依法不得受理針對自身行政處分的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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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 10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依公路法第3條及第2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依據公路法第27條、行政程序法第15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規定,公告委任其所屬公路總局辦理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之事項,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該徵收委任事項,乃以交通部公路總局名義為徵收機關,製作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 (通知) ,並蓋用徵收機關長官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之印章,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4款、訴願法第13條、第8條、第4條第6款之規定意旨觀之,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應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亦即應以受委任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行政處分機關,其上級機關交通部為訴願管轄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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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2429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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