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預售屋買受人將已付定金,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之書面契據,轉 售予第三人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罰新臺幣多少元?
(A)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B)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C)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D)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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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0), B(819), C(2436), D(926), E(0) #2813030

詳解 (共 10 筆)

#5631244
10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預售屋買受人將已付定金,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之書面契據,轉 售予第三人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罰新臺幣多少元?
(A)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B)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C) 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D) 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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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不在此限。
3、第一項備查,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至第八項及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其備查內容及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八項及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5、銷售預售屋或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
6、前項書面契據,不得轉售予第三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該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
7、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前二項之買受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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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2 條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申報登錄資訊;屆期未申報登錄資訊,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違反第四十七條第六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準用第四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於銷售前以書面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報備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及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
銷售預售屋者,使用之契約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銷售預售屋者,自行銷售或委託代銷,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五項規定。
二、預售屋買受人,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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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5969

參照 第 47-3 條

第 8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銷售預售屋者,自行銷售或委託代銷,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五項規定。
二、預售屋買受人,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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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7711
平均地權條例 第47-3條 + 第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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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7786

銷售預售屋、領得使用執照且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以下簡稱新建成屋)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亦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屆期未改正或處置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處罰:
一、買受人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讓與、轉售買賣契約或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二、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三項規定,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或受託刊登讓與、轉售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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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143

選項C、D跟試卷上的選項內容不同!是打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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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0019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明定預售屋銷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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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5257

已經繳訂金,轉售第三人, 15到100萬。自己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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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1092
(c ) 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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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1691
題目有誤,正確題目選項為
(A)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B)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C)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D)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答案為C ,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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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427
平均地權條例 第81-2條6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銷售預售屋新建成屋者,自行銷售或委託代銷,違反第47-3條5項規定。
二、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受人,違反第47-3條6項規定。
三、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違反第47-3條6項規定,同意協助買受人書面契據轉售第三人


平均地權條例 第47-3條5項:
銷售預售屋領得使用執照且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以下簡稱新建成屋)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類似名目之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亦同。

平均地權條例 第47-3條6項:
前項書面契據,買受人不得轉售與第三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不得同意協助買受人將該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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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5 筆)

私人筆記#639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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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大家整理一下~~~如果有錯誤再麻煩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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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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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第一項未會同申報: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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