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應納地價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得於規定繳納期
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最長不得逾多久?
(A) 3 個月
(B) 6 個月
(C)1年
(D)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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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3), B(3221), C(442), D(77), E(0) #2813027
統計: A(593), B(3221), C(442), D(77), E(0) #2813027
詳解 (共 10 筆)
#6213380
平均地權條例 第17條1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
平均地權條例 第17條2項:
應納地價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
平均地權條例 第17條3項:
前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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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7565
第 17 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 應納地價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 前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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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2804
平均地權條例 第17條2項:
應納地價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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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繳納6個月
分期繳納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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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9848
平均地權條例§17
1、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
2、應納地價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
4、前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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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7365
平均地權條例第17條
1.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
2.應納地價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
3.前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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