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土地所有權人發生界址爭議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
(B)土地所有權人不服界址爭議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三十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C)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時,得於重測結果公告期滿三十日內聲請複丈
(D)重測結果未經聲請複丈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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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03), B(375), C(950), D(507), E(0) #2813022
統計: A(2603), B(375), C(950), D(507), E(0) #2813022
詳解 (共 10 筆)
#5608435
(B) 土地所有權人不服界址爭議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三十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C)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時,得於重測結果公告期滿間三十日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D) 重測結果未經聲請複丈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更正登記~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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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182
(A)(B)
土地法 第46-2條2項: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土地法 第59條2項: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C)
土地法 第46-3條1項: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法 第46-3條2項: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D)
土地法 第46-3條3項: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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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7973
(B)「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
(C)「公告期間」內聲請複丈。
(D)「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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