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民國 111 年 5 月 10 日修正之死亡資料通報辦法規定,戶政事務所於接 獲司法院通報之宣告死亡事件裁判書後之處理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戶政事務所接獲死亡資料,應於 7 日內依規定處理
(B)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死亡宣告登記,未依限辦理者,戶政事務所 於查核當事人戶籍資料後,得逕為登記
(C)發現通報之死亡資料有錯漏者,應函請內政部查明處理
(D)免經催告程序,逕為死亡宣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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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32), C(14), D(429), E(0) #3225131
統計: A(46), B(132), C(14), D(429), E(0) #3225131
詳解 (共 5 筆)
#6152768
法規名稱: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0 日
第 6 條
戶政事務所接獲死亡資料,應於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查核死亡者戶籍資料,未於法定期間申請死亡登記者,依規定催告仍不申請或免經催告程序者,逕為登記,並得憑該份死亡資料作為死亡登記證明文件。
二、發現通報之死亡資料有錯漏者,應函請作成死亡資料之通報機關(構)查明處理。
前項第二款情形,通報機關(構)查明後,如死亡資料有更新者,應將更新資料重新通報。
戶政事務所接獲死亡資料,應於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查核死亡者戶籍資料,未於法定期間申請死亡登記者,依規定催告仍不申請或免經催告程序者,逕為登記,並得憑該份死亡資料作為死亡登記證明文件。
二、發現通報之死亡資料有錯漏者,應函請作成死亡資料之通報機關(構)查明處理。
前項第二款情形,通報機關(構)查明後,如死亡資料有更新者,應將更新資料重新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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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0850
補充
戶籍法 第四章 登記之申請
第四十八條之一(免經催告,戶政事務所可逕為戶籍登記之項目)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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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1267
(B) 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死亡宣告登記,未依限辦理者,戶政事務所 並得憑該份死亡資料作為死亡登記證明文件,得逕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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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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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3095
大前提
正確的法源與原理原則:
-
戶籍法第14條(死亡及死亡宣告登記):
-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應進行死亡登記。
-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的死亡宣告裁判書應送交戶籍地的主管機關。
-
戶籍法第48條之1(免經催告,戶政事務所可逕為戶籍登記之項目):
- 戶政事務所可免經催告程序,直接辦理的登記項目包括死亡宣告登記。
-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6條:
- 戶政事務所接獲死亡資料後,應於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處理:
- 查核死亡者戶籍資料,未於法定期間申請死亡登記者,得逕為登記。
- 發現通報之死亡資料有錯漏者,應函請作成死亡資料之通報機關查明處理。
- 戶政事務所接獲死亡資料後,應於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處理:
小前提
具體事實(各選項):
(A) 戶政事務所接獲死亡資料,應於 7 日內依規定處理
- 這表示戶政事務所必須在接獲死亡資料後的七天內進行處理。
(B) 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死亡宣告登記,未依限辦理者,戶政事務所於查核當事人戶籍資料後,得逕為登記
- 這表示如果申請人未在限期內辦理,戶政事務所可以根據查核結果自行辦理登記。
(C) 發現通報之死亡資料有錯漏者,應函請內政部查明處理
- 這表示如果戶政事務所發現死亡資料有誤,應該通知內政部進行查明和處理。
(D) 免經催告程序,逕為死亡宣告登記
- 這表示戶政事務所可以直接進行死亡宣告登記,而不需要經過催告的程序。
函攝各選項
小前提是否與大前提相符:
-
(A) 戶政事務所接獲死亡資料,應於 7 日內依規定處理
- 法源對應:根據《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6條,戶政事務所應在接獲通報後的五天內進行處理,而不是七天。
- 結論:不符合。這是錯誤的,應為五日內,而非七日。
-
(B) 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死亡宣告登記,未依限辦理者,戶政事務所於查核當事人戶籍資料後,得逕為登記
- 法源對應:根據《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6條,戶政事務所應查核死亡者戶籍資料。如果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間內申請死亡登記,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登記。
- 結論:符合。這是正確的程序。
-
(C) 發現通報之死亡資料有錯漏者,應函請內政部查明處理
- 法源對應:根據《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6條,若死亡資料有錯漏,應函請作成死亡資料的通報機關查明,而不是直接通知內政部。
- 結論:不符合。這不是正確的程序。
-
(D) 免經催告程序,逕為死亡宣告登記
- 法源對應:根據《戶籍法》第48條之1,戶政事務所可以在特定情況下免經催告程序直接進行死亡宣告登記。
- 結論:符合。這是正確的程序,戶政事務所可以直接進行死亡宣告登記,而不需要催告。
最終結論整理
在針對戶政事務所於接獲死亡資料後的處理程序分析中,我們考量了《戶籍法》和《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的相關條款。以下是各選項的符合情況及結論:
| 選項 | 具體情況 | 法源對應 | 結論 |
|---|---|---|---|
| (A) | 戶政事務所接獲死亡資料,應於 7 日內依規定處理 | 不符合《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6條,應於5日內處理 | 不符合(錯誤的處理方式) |
| (B) | 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死亡宣告登記,未依限辦理者,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 | 符合《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6條第一項 | 不符合(錯誤的處理方式) |
| (C) | 發現通報之死亡資料有錯漏者,應函請內政部查明處理 | 不符合,應請通報機關查明,而不是內政部 | 不符合(錯誤的處理方式) |
| (D) | 免經催告程序,逕為死亡宣告登記 | 符合《戶籍法》第48條之1的規定 | 符合(正確的處理方式) |
正確答案
根據上述分析,正確的回答是:
- (A) 戶政事務所接獲死亡資料,應於 7 日內依規定處理 —— 不符合
- (B) 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死亡宣告登記,未依限辦理者,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 —— 符合
- (C) 發現通報之死亡資料有錯漏者,應函請內政部查明處理 —— 不符合
- (D) 免經催告程序,逕為死亡宣告登記 —— 符合
總結
在此情境中,正確的處理程序包括:
- 戶政事務所應在接獲死亡資料後的五天內進行處理,而不是七天。
- 對於未依限辦理死亡宣告登記的申請人,戶政事務所可以依查核結果逕行登記,無需額外通知。
- 若發現死亡資料有錯漏,應該請通報機關查明,而不是直接聯繫內政部。
- 戶政事務所可以免去催告程序直接進行死亡宣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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