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憲法及現行法關於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上之各級地域團體,享有就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且具有自主組織權者,為具有地 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B)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臺灣省自 87 年 12 月 21 日起已不具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不具備自主 組織權,故亦失去公法人資格
(C)遇有中央或地方權限爭議時,無論憲法是否已有明文規定,應一律先依憲法第 111 條之規定,探究 其事務之性質決定之
(D)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於憲法及法律授權之範圍內,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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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41), C(138), D(21), E(0) #3462344
統計: A(8), B(41), C(138), D(21), E(0) #3462344
詳解 (共 2 筆)
#7327270
- ✅ (A) 具有自主組織權與制定規章權者,為具有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正確。這是地方自治團體作為公法人的核心特徵,包含自主組織權(決定內部機關)與自治立法權(制定自治法規)。 - ✅ (B) 臺灣省自 87 年起不具地方制度層級地位,失去公法人資格:
正確。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精省/去任務化),省已非地方自治團體,變更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不再具有公法人地位及自主組織權。 - ❌ (C) 為錯誤敘述(本題答案):
根據 《憲法》第 111 條 開宗明義提到:「除第 107 條、第 108 條、第 109 條及第 110 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 如果憲法對於該事項已有明文規定(如第 107、108 條等),則應直接依照該條文劃分歸屬。
- 只有在憲法未明文列舉該事項時,才適用第 111 條的「均權原則」(全國一致歸中央、一縣性質歸縣)來決定。
- ✅ (D) 縣議會於憲法及法律授權範圍內,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正確。根據 《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關於「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由議會通過)定之。這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在地方層級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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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提醒:
關於權限爭議的解決機制,實務上 《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 有更具體的規定:
-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由立法院解決。
- 直轄市與縣(市)間:由行政院解決。
- 鄉(鎮、市)間:由縣政府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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