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我國憲法對於人民權利章節之規定,係採何種規範方式?
(A)列舉主義
(B)概括主義
(C)列舉主義與概括主義並行
(D)概括主義優先列舉主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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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 B(511), C(4136), D(174), E(0) #341877

詳解 (共 4 筆)

#644528
列舉主義與概括主義並行 = 列舉為主,概括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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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399
1.例示:指不以此為限,即只是舉例幾個說明。
Ex:中標法§3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2.列舉:指以此為限,即只能法有明文者為限。
Ex:中標法§2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但除了海關進口"稅則"外!!)

3.概括:怕法律有掛一漏萬的情形發生,因此會設概括。
Ex:中標法§5(第四款)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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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383
憲10-21 列舉

憲22 概括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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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1298
台灣什麼都半吊子,當然選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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