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區域立法委員罷免案通過之敘述,何者正確?
(A)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5年內不得為區域立法委員候選人
(B)被罷免人應自罷免案通過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C)由當初選舉時得票數次高之候選人遞補
(D)被罷免人不得提起罷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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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3), B(5113), C(501), D(362), E(1) #341873

詳解 (共 8 筆)

#750024
(A)"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 候選人
(B)
免案通過"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C)
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D)
被罷免人得提起罷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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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035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91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前項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經提起罷免訴訟者,在訴訟程序終結前,不予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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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766
A-4年
第 92 條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 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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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951

 (D)被罷免人得提起罷免訴訟

第118條(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之提起)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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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22

(A)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年內不得為區域立法委員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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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7395
(A)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年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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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898

(A)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5年內不得為區域立法委員候選人(X;四年內)
(B)被罷免人應自罷免案通過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O)
(C)由當初選舉時得票數次高之候選人遞補(X;應行補選)
(D)被罷免人得提起罷免訴訟(X;得提起罷免訴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92 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91 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前項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經提起罷免訴訟者,在訴訟程序終結前,不予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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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799
四年內˙˙˙罷免通過公告,解除職務˙˙˙三個月內補選˙˙˙˙可以提罷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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