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區域立法委員罷免案通過之敘述,何者正確?
(A)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5年內不得為區域立法委員候選人
(B)被罷免人應自罷免案通過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C)由當初選舉時得票數次高之候選人遞補
(D)被罷免人不得提起罷免訴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63), B(5113), C(501), D(362), E(1) #341873
統計: A(363), B(5113), C(501), D(362), E(1) #341873
詳解 (共 8 筆)
#750024
(A)"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 候選人
(B)免案通過"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C)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D)被罷免人不得提起罷免訴訟
(B)免案通過"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C)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D)被罷免人
207
0
#386035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91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前項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經提起罷免訴訟者,在訴訟程序終結前,不予補選。
75
11
#417766
A-4年
| 第 92 條 |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 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
45
0
#664951
(D)被罷免人不得提起罷免訴訟
第118條(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之提起)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24
0
#721122
(A)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年內不得為區域立法委員候選人
24
0
#3217898
(A)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5年內不得為區域立法委員候選人(X;四年內)
(B)被罷免人應自罷免案通過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O)
(C)由當初選舉時得票數次高之候選人遞補(X;應行補選)
(D)被罷免人不得提起罷免訴訟(X;得提起罷免訴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92 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91 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前項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經提起罷免訴訟者,在訴訟程序終結前,不予補選。
前項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經提起罷免訴訟者,在訴訟程序終結前,不予補選。
7
0
#1516799
四年內˙˙˙罷免通過公告,解除職務˙˙˙三個月內補選˙˙˙˙可以提罷免訴訟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