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乙、丙三人志同道合,遂約定集資共同經營事業,開設出版社;甲、
乙每人各出資新臺幣 500 萬元,丙則以一間店面出資,約定股份各為三分 之一。關於合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合夥為人之結合具團體性,故合夥乃屬社團
(B)甲、乙、丙三人之出資,乃為合夥財產,為三人所公同共有
(C)若甲與乙、丙二人經營理念不合,甲得將自己之股份自由轉讓於他人
(D)乙之債權人丁於乙無法清償債務時,得代位行使乙對合夥財產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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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725), C(69), D(51), E(0) #3225481
統計: A(30), B(725), C(69), D(51), E(0) #3225481
詳解 (共 3 筆)
#7345199
民法§45:營利法人之登記
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
A:社團須有法人資格之取得,僅合夥未必有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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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68:合夥財產之公同共有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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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83:股分轉讓之限制
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轉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
C:甲不可任意將股份轉移於第三人,但可轉移於乙或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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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84:債權人代位權行使之限制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代位行使。但利益分配請求權,不在此限。
D:乙之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乙之合夥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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