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之工廠每月最多僅能製造其他一般工廠亦能生產之 A 零件 10 萬份, 卻為提升營業額,於民國 112 年 1 月間,與乙訂立於同年 3 月 31 日交付 50 萬份 A 零件於乙之買賣契約。甲、乙訂立超出甲生產能力之契約效力 如何?
(A)甲得撤銷
(B)乙得撤銷
(C)有效
(D)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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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19), C(544), D(106), E(0) #3225482

詳解 (共 5 筆)

#6110317

第246 條 (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效力)

I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II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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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2233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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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1956
11 甲之工廠每月最多僅能製造其他一般工廠亦能生產之 A 零件 10 萬份, 卻為提升營業額,於民國 112 年 1 月間,與乙訂立於同年 3 月 31 日交付 50 萬份 A 零件於乙之買賣契約。甲、乙訂立超出甲生產能力之契約效力 如何?
(A) 甲得撤銷
(B) 乙得撤銷
(C) 有效
(D) 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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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6條(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效力)
﹝1﹞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2﹞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第350條(權利瑕疵擔保2~權利存在)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第353條(權利瑕疵擔保之效果)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350)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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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存在之擔保:
原則:應依§246,不能給付之契約,原則上「無效」。
例外:「仍為有效」。基於買賣契約「有償性」,民法特設此權利瑕疵擔保之規定(為§246之特別規定),使出賣人負此「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而買受人得依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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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6305
這題在考什麼法條嗎 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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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235
民法§246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效力
1.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2.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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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甲不能生產足夠的零件,也能跟其他廠商購買以湊數。該不能情形可以抹除,故契約仍應以有效論。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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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30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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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246條 1.以不能之給付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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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4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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