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縣(市)人口超過 160 萬人者,縣(市)議員總額不得超過幾人?
(A)39 人
(B)43 人
(C)57 人
(D)6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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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60), C(221), D(1026), E(0) #524533
統計: A(23), B(60), C(221), D(1026), E(0) #524533
詳解 (共 2 筆)
#850445
縣(市)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三人;人口在八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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