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假釋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假釋是一種提早釋放改過遷善之受刑人出獄的制度
(B)初次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之人,有期徒刑執行逾刑期的 2 分之 1,得許假釋
(C)無期徒刑假釋後滿 20 年,假釋未經撤銷者,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D)有期徒刑執行未滿 6 個月,亦得假釋
統計: A(14), B(43), C(74), D(507), E(0) #3517574
詳解 (共 3 筆)
(A) 假釋是一種提早釋放改過遷善之受刑人出獄的制度
-
正確。
-
法條依據與解釋:刑法第77條第1項開宗明義即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得許假釋出獄。」這句話明確揭示了假釋制度的兩個核心要素:一是對象為已在監執行的受刑人,二是其主觀上必須有「悛悔實據」(改過遷善的具體事證)。因此,此選項的敘述完全符合假釋制度的立法精神與目的。
(B) 初次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之人,有期徒刑執行逾刑期的 2 分之 1,得許假釋
-
正確。
-
法條依據與解釋: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得許假釋出獄。」條文中的「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即適用於非累犯之情形,當然也包含了「初次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之人」。因此,此選項的敘述符合法律規定。
(C) 無期徒刑假釋後滿 20 年,假釋未經撤銷者,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
正確。
-
法條依據與解釋:雖然這個選項的法源依據不在刑法第77條,而是在刑法第79條第1項:「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這個敘述是關於假釋期滿後之法律效果的正確描述,是假釋制度中重要的一環。
(D) 有期徒刑執行未滿 6 個月,亦得假釋
-
錯誤。
-
法條依據與解釋:此敘述明確牴觸刑法第77條第2項第1款的規定。該款規定:「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
這條是「排除條款」,它設定了一個絕對的、不可逾越的最低執行期間門檻。無論受刑人的刑期多短(例如8個月),或者其悛悔實據多麼明確,只要他在監執行的總時間還沒有達到6個月,就完全沒有適用假釋規定的資格。
-
因此,「有期徒刑執行未滿6個月,亦得假釋」的說法是完全錯誤的。
-
總結:
根據您提供的刑法第77條及相關法條,選項(D)是唯一與法條明文規定相悖的敘述,故為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