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規命令應有法律之授權;行政規則毋須法律授權
(B)法規命令發布後須送立法院審查始生效力;行政規則無送立法院審查之必要
(C)法規命令適用對象為一般人民;行政規則原則上以本機關、下級機關及所屬公務員為規範對象
(D)法規命令訂定前應將草案公告;行政規則毋須踐行草案公告程序
統計: A(671), B(2923), C(179), D(949), E(0) #2396969
詳解 (共 10 筆)
| 法規命令 | 行政規則 | |
| 制定前 | 草案公告…(D) | 無…(D) |
| 適用對象 | 對外(人民)外部法…(C) | 對內(公務員)內部法 (本機關、下級機關所屬的公務員)…(C) |
| 法律授權 | 法律授權(授權明確性)…(A) | 無須法律授權(依職權行使)…(A) |
| 通過後 | 送立法院審查,是否侵害人民權益。 | 原無送立法院,後依立院職權行使法。…(B) |
(B)法規命令須經發布始生效力(直接對外發生效力),(法規命令於送達立法院審查前已生效),由於法規命令和人民有關,所以發布後應即送立法機關(立法院)審查。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可知,無論機關是依職權訂定之命令(如職權命令、行政規則)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均須「送立法院」,而立院職權行使法則就「送立法院」後之審查,為進一步規範。
回5F
釋字524是在說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時,是授權你用法規命令訂之而非行政規則,因為法規命令還可以事後監督,避免用行政規則來規避立法監督
以下資料提供大家參考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wABC/921
案例評析
這個案例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1號解釋的背景事項。大法官認為,衛生署函釋限制藥師兼具護士雙重醫事人員資格的人,執業場所必須限於同一處所,是涉及人民職業自由的限制及維護國民健康的公共利益等重要事項,並不是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所以應該由立法機關以法律明定,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做補充規定,才符合憲法第23條[14]的法律保留原則,因此衛生署函釋違憲,而立即失效[15]。
行政規則若有侵害到人民權益者, 其效力相當於法規命令, 還是要經過立法院的審查, 避免政府都利用行政規則規避審查, 進而侵犯人民的權利
如果有錯誤, 請多多指教
10 關於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法規命令應有法律之授權;行政規則毋須法律授權
→ 行政程序法 第150條
1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2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 行政程序法 第159條
1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
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B) X法規命令發布後須送立法院審查始生效力;行政規則無 即 送立法院審查之必要
→ 行政程序法 第157條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7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C) 法規命令適用對象為一般人民;行政規則原則上以本機關、下級機關及所屬公務員為規範對象
→ 行政程序法 第150條
1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 行政程序法 第159條
1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
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D) 法規命令訂定前應將草案公告;行政規則毋須踐行草案公告程序
→ 行政程序法 第154條
1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