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法律案與預算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預算案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為措施性法律
(B)法律案與預算案之拘束對象及持續性均不相同
(C)預算案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
(D)預算案與法律案之提案權相同,無論各關係院或立法委員皆有提案權
統計: A(160), B(258), C(140), D(4614), E(0) #2396960
詳解 (共 6 筆)
1. 憲法第59條規定的是:「行政院」可提出中央政府總預算於立法院。
釋字391(只擷取與本題相關的部分)
預算案亦有其特殊性而與法律案不同;法律案無論關係院或立法委員皆有提案權,預算案則祇許行政院提出(D)...法律案之提出及審議並無時程之限制,預算案則因關係政府整體年度之收支,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C)...預算案、法律案尚有一項本質上之區別,即法律係對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機關與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所作之抽象規定,並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預算案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兩者規定之內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B),故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A)(Massnahmegesetz)者,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
O (A) 預算案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為措施性法律
O (B) 法律案與預算案之拘束對象及持續性均不相同
O (C) 預算案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
X (D) 預算案與法律案之提案權相同,無論各關係院或立法委員皆有提案權(預算案只有行政院可提)
解釋爭點 立委審議預算得否移動或增減預算項目?
解釋文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