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案,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 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得 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決定是否接受。
(A)O
(B)X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 B(85), C(0), D(0), E(0) #3087449

詳解 (共 1 筆)

#6210737
政府採購法第85-1條
1.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2.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4.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