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訴,
經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先確定該廠商
未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再將其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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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72), C(0), D(0), E(0) #3087445
統計: A(33), B(72), C(0), D(0), E(0) #3087445
詳解 (共 1 筆)
#6209198
政府採購法第102條
1.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2.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3.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4.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六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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