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為憲法增修條文明定之縣民權利?
(A)對於縣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B)對於縣之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C)對於縣社會福利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D)對於縣議會議員有選舉之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1), B(71), C(81), D(406), E(0) #2823114

詳解 (共 5 筆)

#5271281
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 省、縣地方制度,...
(共 47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5602244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13
0
#5974706
(A) 對於縣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B) 對於縣之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C) 對於縣社會福利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錯誤,以上皆為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縣民之權利
ㅤㅤ
(D) 對於縣議會議員有選舉之權
正確,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
 補充: 
釋字第 467 號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11
0
#5495156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9 條 省...
(共 28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653898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
(共 60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