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為憲法增修條文明定之縣民權利?
(A)對於縣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B)對於縣之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C)對於縣社會福利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D)對於縣議會議員有選舉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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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 B(71), C(81), D(406), E(0) #2823114
統計: A(261), B(71), C(81), D(406), E(0) #2823114
詳解 (共 5 筆)
#5602244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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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4706
(A) 對於縣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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