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地方性公民投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B)鄉(鎮、市)之地方性公民投票案應向縣政府提出
(C)縣(市)政府對於地方性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
(D)地方性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及連署人數,準用公民投票法關於全國性公民投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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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91), C(204), D(399), E(0) #2823113
統計: A(30), B(191), C(204), D(399), E(0) #2823113
詳解 (共 5 筆)
#560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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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2810
D
公投法是把全國性公投和地方公投分成兩個章節
全國性公投的部分有明確規定提案、連署人數(§10、§12)
但地方公投只說以自治條例定之,沒有說可以準用全國公投的規定(§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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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3910
公民投票法3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機關職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辦理事務。受調用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無正當理由均不得拒絕。
公民投票法26
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
公民投票法27 (屬公民投票法 第二節 地方性公民投票..26-28)
公民投票案之公告、公投票之印製、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公告閱覽、更正、公民投票公報之編印、公民投票程序之中止、辦事處之設立、經費之募集、投票、開票及有效票、無效票之認定,除主管機關外,準用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公民投票法 第一節 全國性公民投票…9-25)。(關於地方性公民投票案之公告、公投票之印製、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等程序事項,準用全國性公投的相關規定。)
公民投票法 28
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人數、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發表會或辯論會之舉辦,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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