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行政區域名稱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核定
(B)縣(市)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C)鄉(鎮、市)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D)直轄市、市之區由各該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報內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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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5), C(20), D(612), E(0) #2823110
統計: A(24), B(15), C(20), D(612), E(0) #2823110
詳解 (共 4 筆)
#5646912
地方制度法 第 6 條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名稱,依原有之名稱。
前項名稱之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省: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
二、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核定。(A)
三、縣(市):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B)
四、鄉(鎮、市)及村(里):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C)
五、直轄市、市之區、里:由各該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D)
鄉(鎮)符合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改制為縣轄市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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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2085
|
§6 |
省 |
直轄市 |
縣市 |
鄉鎮市 村里 |
區里 |
|
變更名稱 |
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 |
直市府提議會通過 報行政院核定 |
縣市府提議會通過 內政部轉行政院核定 |
公所提民代會通過 報縣政府通過 |
市府提議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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