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乙、丙三人計畫共同殺害 A,甲之分工為取得 A 家鑰匙並在現場把風,乙、丙則於犯罪當日進
入 A 家持刀殺害 A。犯案前一日,甲將 A 家鑰匙先行交給乙。當日三人依約前往集合地點,但甲竟 先喝酒壯膽後而開車出門,未料在路上遇警察隨機臨檢,因酒駕而被逮捕。乙、丙當日見甲遲未出 現,乃直接翻牆進入 A 家殺人,乙覬覦 A 之名錶已久,在兩人共同殺死 A 後,乙趁丙不注意時,將 A 身上之名錶帶走。有關甲、乙、丙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因未能出現於犯案現場,故已成功脫離於本案之共同正犯
(B)乙、丙兩人構成侵入住居罪共同正犯
(C)乙另外構成強盜殺人罪
(D)甲不適用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之共同正犯中止未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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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8), B(21), C(140), D(44), E(0) #2980707
統計: A(1018), B(21), C(140), D(44), E(0) #2980707
詳解 (共 6 筆)
#5587012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6566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自屬強盜罪與殺人罪之結合犯,係將強盜及殺人之獨立犯罪行為,依法律規定結合成一罪,其強盜行為為基本犯罪,只須行為人利用強盜之犯罪時機,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其強盜與故意殺人間互有關聯,即得成立。至殺人之意思,不論為預定之計畫或具有概括之犯意,抑或於實行基本行為之際新生之犯意,亦不問其動機如何,祇須二者在時間上有銜接性,地點上有關聯性,均可成立結合犯。不論其數行為間實質上為數罪併罰或想像競合。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自屬強盜罪與殺人罪之結合犯,係將強盜及殺人之獨立犯罪行為,依法律規定結合成一罪,其強盜行為為基本犯罪,只須行為人利用強盜之犯罪時機,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其強盜與故意殺人間互有關聯,即得成立。至殺人之意思,不論為預定之計畫或具有概括之犯意,抑或於實行基本行為之際新生之犯意,亦不問其動機如何,祇須二者在時間上有銜接性,地點上有關聯性,均可成立結合犯。不論其數行為間實質上為數罪併罰或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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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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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的定義:共同正犯是指數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共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對結果負共同責任。 即使其中一人未到場,但只要有犯意聯絡並已著手,仍是共同正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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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行為:甲雖然因為酒駕被捕,但他在犯罪計畫中已取得鑰匙並承諾在現場把風,已著手實行犯罪計畫的一部分,因此是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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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由於甲客觀上無法到場,所以他的行為不構成既遂,而是未遂, 屬於預備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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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5723
乙覬覦 A 之名錶已久_是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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