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債權人請求賠償者,以債務人就其不履行可歸責為要件
(B)因金錢債務不履行所生之遲延利息,非屬損害賠償之性質
(C)不完全給付亦是債務不履行
(D)債權人請求賠償時,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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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980), C(144), D(209), E(0) #2018937

詳解 (共 7 筆)

#3465229

(A)債權人請求賠償者,以債務人就其不履行可歸責為要件 債務不履行的基本要件
(B)因金錢債務不履行所生之遲延利息,非屬損害賠償之性質 =>錯的

給付遲延之法律效果之一,損害賠償。原債務如為非金錢債務以231為原則,金錢債務則以233為原則,所以233是損害賠償的一種。
(C)不完全給付亦是債務不履行 

債務不履行之種類: 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
(D)債權人請求賠償時,仍得解除契約
 民法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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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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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786

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債權人依此所得請求之遲延利息,雖屬法定利息,惟仍兼具有損害賠償之性質,乃法律擬定債權人最低限額之損害賠償,無須證明有損害即得請求,債務人方面,亦不得證明債權人所受損害較少或未受損害而減免其責任,反而係債權人若能證明有其他損害,尚得再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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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8825
第 226 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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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9578

(D) 債權人請求賠償時,仍得解除契約

債務不履行法條解題順序: 民法227 or 226>256>260


第 226 條 (給付不能之效力-損害賠償與一部履行之拒絕)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

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 227 條 (不完全給付之效果)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

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第 256 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 260 條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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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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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6619
(B)仍是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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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557246
未解鎖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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