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本文所明定之行政院院長職權?
(A)法令副署權
(B)代行總統職權
(C)提請總統任命閣員權
(D)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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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286), C(170), D(347), E(0) #2770695
統計: A(118), B(286), C(170), D(347), E(0) #2770695
詳解 (共 9 筆)
#5085390
(A)憲法第37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B)憲法第50條: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C)憲法第56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D)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二項第3款: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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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7463
(A)憲法§37
(B)憲法§49
(C)憲法§54,55i,56
(D)憲增§3ii③ 立法院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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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6519
不信任案、包括後面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諮詢立法院院長
都是憲法增修條文才有哦,不是憲法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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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4597
(D) 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之權→憲法增修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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