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A)法官曾與被害人訂有婚約
(B)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
(C)法官曾為被告之家屬
(D)法官曾為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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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3), B(42), C(68), D(399), E(0) #2203806
統計: A(1393), B(42), C(68), D(399), E(0) #2203806
詳解 (共 8 筆)
#4210741
陷阱:
17條第3款沒有 "曾"
所以體系解釋,只有"現在"訂有婚約的才要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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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6492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
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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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564
謝謝四樓~~~ T_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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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9013
1F 是民訴哦~~
怕其他人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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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4110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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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209
二技就是那麼沒營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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