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此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抵押權人對於建築物並未取得抵押權,因此,不得聲請法院將建築物併付拍賣
(B)該建築物為土地之從物,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權人得同時聲請拍賣土地及建築物,並就土地及建築物
之價金優先受清償
(C)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且得對於建築物之價金,
優先受清償
(D)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
優先受清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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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50), C(85), D(558), E(0) #930973
統計: A(22), B(50), C(85), D(558), E(0) #930973
詳解 (共 1 筆)
#1218466
民法
第877條(建築物與土地之併付拍賣)
Ⅰ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Ⅱ前項規定,於第866條第2項及第3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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