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多久,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
其所有權?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一年
(D)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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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443), C(23), D(13), E(0) #930970
統計: A(31), B(443), C(23), D(13), E(0) #930970
詳解 (共 2 筆)
#1579370
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應行注意要點 十四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格式如附件十二)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格式如附件十三)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遺失物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依民法第八百零七條之一簡易招領程序規定,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惟不具財產價值之遺失物或其價值無法估算者,不適用簡易招領程序規定。
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所拾得之遺失物,應認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如經依法通知或公告招領,而逾期無人認領,應將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入國(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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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0980
民法 8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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