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大貨車駕駛甲已連續十餘日過勞工作,甲也清楚知道自己本身已無清醒安全駕駛之能力,但為
家計仍強行開車上路。當日凌晨時分因打瞌睡撞上在路邊執勤之警察人員,造成重大傷亡。下
列敘述何者為是?
(A)甲成立殺人罪
(B)甲因精神不濟而得主張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之限制責任能力
(C)甲之行為屬於所謂的超越承擔之過失
(D)甲成立原因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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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27), C(872), D(288), E(0) #1820293
統計: A(68), B(27), C(872), D(288), E(0) #1820293
詳解 (共 4 筆)
#4886578
超越承擔過失之定義
參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判決:「行為人未具備為特定行為所必要之知識與能力,即貿然承擔該特定行為,對於行為過程中出現之危險無能力預見或不能採取有效之迴避措施,因而導致結果發生,行為人此種知識與能力之欠缺,於實施該特定行為前既有預見或預見可能性,仍膽敢超越其個人知識及能力而為該特定行為,本身即構成所謂之『超越承擔過失』。」
參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判決:「行為人未具備為特定行為所必要之知識與能力,即貿然承擔該特定行為,對於行為過程中出現之危險無能力預見或不能採取有效之迴避措施,因而導致結果發生,行為人此種知識與能力之欠缺,於實施該特定行為前既有預見或預見可能性,仍膽敢超越其個人知識及能力而為該特定行為,本身即構成所謂之『超越承擔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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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2086
請問為何選項D不對?
甲不是明知自己已無清醒安全駕駛之能力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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