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有關特殊教育法規對於發展遲緩的界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得安置於集中式特教班
(B)包含疑似或可預期發展異常者
(C)各類身心障礙幼兒統稱為發展遲緩
(D)障礙類別可確定者即非發展遲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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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309), C(76), D(805), E(0) #1616471

詳解 (共 3 筆)

#2640055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係指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異常或可預期會有發展遲緩之現象,而需要接受早期療育服務之未滿六歲之特殊兒童。」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款: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嬰幼兒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語言及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顯著遲緩,但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其鑑定依嬰幼兒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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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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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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