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特殊教育法規定,經鑑定安置並提供特教及相關服務的學生,應多久重新評估安置適當性?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三年
(D)每當轉換教育階段或環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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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1736), C(73), D(209), E(0) #839924

詳解 (共 1 筆)

#1092538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 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 機關。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 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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