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趁乙不備而奪取乙頸上項鍊之際,為乙察覺並將甲之手扭住,甲為逃逸乃以口咬傷乙之手臂。甲之行為應依下列何罪處斷?
(A)刑法第三二五條之搶奪未遂罪
(B)形法第三二五條搶奪未遂罪與刑法第二七七條傷害罪之數罪併罰
(C)刑法第三二八條之強未遂罪
(D)刑法第三二九條之準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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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30), C(7), D(161), E(0) #2431974
統計: A(11), B(30), C(7), D(161), E(0) #2431974
詳解 (共 1 筆)
#6793886
刑法第329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罪。」立法者對竊盜或搶奪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對身體自由與人身安全造成危險的情形,列舉3種經常導致強暴脅迫行為的具體事由,視為與強盜行為相同,而以準強盜罪重罰。
也就是說,竊盜或搶奪之後,又做出保護贓物、逃避逮捕或湮滅罪證的行為,才會被論以準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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