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者,應予停止職權。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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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94), B(338), C(0), D(0), E(0) #3173230
統計: A(4994), B(338), C(0), D(0), E(0) #3173230
詳解 (共 3 筆)
#6607937
羈押-停
判刑-解
六月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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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5219
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者,應予停止職權。
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應解除其職務。但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緩刑宣告或經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本條修正施行前,依修正前之規定而停止職權之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自本條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職權之人員,經停止羈押或撤銷通緝者,在其任期屆滿前,得申請恢復其職權。
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任職期間,喪失其候選或候聘資格者,由主管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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