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仍得加入為農會會員。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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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98), B(938), C(0), D(0), E(0) #3173227

詳解 (共 3 筆)

#6428638

第 1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農會會員: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二、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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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5803
第 1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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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1214
依據法規判斷
問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仍得加入為農會會員。」
這需要區分「農會會員資格」與「農會選任人員候選人資格」的消極條件:
1. 不得為「農會會員」的條件
《農會法》第十六條規定了三種不得為農會會員的情形:
一、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二、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 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並未列於此條規定中。
2. 不得登記為「選任人員候選人」的條件
《農會法》第十五條之一列舉了不得登記為會員代表候選人的情形。其中,第九款明確規定:
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此外,《農會法》第二十條之二規定,理、監事候選人不得有第十五條之一第二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
• 《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二規定,總幹事候聘人亦不得有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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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388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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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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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167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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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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