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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增加,保險人要求增加保險費而要保人不同意者,則保險契約:
(A)終止
(B)得解除
(C)無效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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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8), B(540), C(170), D(70), E(0) #1106771
統計: A(1388), B(540), C(170), D(70), E(0) #1106771
詳解 (共 2 筆)
#5892380
保險法第59條
2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2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第60條
1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2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2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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