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勞資爭議仲裁的規定,下列何者為正確?
(A)仲裁委員會由三人組成者,應有全體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
(B)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主管機關認有影響社會秩序及和諧情節重大者,得依職權交付仲裁
(C)勞資爭議當事人於仲裁程序進行中和解者,其和解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之仲裁有同一效力
(D)仲裁委員會由五人或七人組成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 得作成仲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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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5), B(172), C(100), D(119), E(2) #168590

詳解 (共 4 筆)

#2542750
委員會決議:調解:1/2出席、1/2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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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C.勞資爭議當事人於仲裁程序進行中和解者,應將和解書報仲裁委員會及主 管機關備查,仲裁程序即告終結;其和解與依本法成立之調解有同一效力 。

D.仲裁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或五人。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仲裁委員召集,其由委員三人組成者,應有全體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其由委員五人或七人組 成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 作成仲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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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787
第25條第四項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影 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依職權交 付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 34 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仲裁委員召集,其由委員三人組成者,應有全體委員出
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仲裁判斷;其由委員五人或七人組
成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
作成仲裁判斷。
仲裁委員連續二次不參加會議,當然解除其仲裁職務,由主管機關另行指
定仲裁委員代替之。

第 36 條  
勞資爭議當事人於仲裁程序進行中和解者,應將和解書報仲裁委員會及主
管機關備查,仲裁程序即告終結;其和解與依本法成立之調解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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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609

請問在法條的哪邊好像沒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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