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不屬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
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之情形?
(A)在臺灣地區外涉嫌犯罪
(B)在臺灣地區曾似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行為但未經裁處
(C)曾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D)曾參加或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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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6), B(1491), C(59), D(41), E(0) #2129101
統計: A(546), B(1491), C(59), D(41), E(0) #2129101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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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
定之虞,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C)
二、曾參加或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D)
三、在臺灣地區外涉嫌犯罪。(A)
四、在臺灣地區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行為,並經有關機關裁
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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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大陸人強制出境)
-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IA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10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NIA得強制出境:
- 一、未經許可入境。
-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
- 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 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 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 六、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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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7440
施行細則第 17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二、曾參加或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三、在臺灣地區外涉嫌犯罪。
四、在臺灣地區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行為,並經有關機關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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