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B)應就其於香港澳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臺灣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C)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
(D)限於香港或澳門免繳納稅額部分,則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合併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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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337), C(1481), D(132), E(0) #2129098
統計: A(131), B(337), C(1481), D(132), E(0) #2129098
詳解 (共 4 筆)
#3829902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28 條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香港或澳門已繳納之稅額,得併同其國外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前項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香港或澳門所得及其國外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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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3624
比較: 兩岸24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前二項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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