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具有申請登記為民國 105 年 1 月總統選舉之總統候選人資格?
(A)登記時於陸軍服役且任職於國防部之甲
(B)因歸化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乙
(C)民國 63 年出生於德國,旋定居於臺南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丙
(D)於民國 104 年 12 月返國定居之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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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2), B(910), C(5320), D(382), E(0) #925916
統計: A(272), B(910), C(5320), D(382), E(0) #925916
詳解 (共 10 筆)
#1137574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
,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
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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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564
涉及「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申請登記資格」的題目,一定要熟悉以下兩條法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0 、27條,而內容可分成--
1.積極要件: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D)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 ,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2.消極要件: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B)、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 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A)
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三、具有外國國籍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
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
當選人因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
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總統、副總統補選候選人。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
2.消極要件: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三、具有外國國籍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
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
當選人因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
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總統、副總統補選候選人。
且德國的國籍取得係以血統主義為主,搭配有一定限制的屬地主義。故若僅是於德國出生,亦可能因為未達該限制條件(即有關其父母的限制條件欠缺),而未取得德國國籍,進而不會排除其登記候選資格。
雖然C的答案模稜兩可,
但依法條刪減選項後,剩C可選
雖然C的答案模稜兩可,
但依法條刪減選項後,剩C可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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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776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7 條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三、具有外國國籍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
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
當選人因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
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總統、副總統補選候選人。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三、具有外國國籍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
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
當選人因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
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總統、副總統補選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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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948
出生於德國,不代表是德國人,德國非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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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627
C沒雙重國籍的疑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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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182
63 年出生, 年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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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284
8F? 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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