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得作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A)確定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B)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C)訴訟程序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D)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
統計: A(881), B(1705), C(331), D(348), E(0) #1402054
詳解 (共 10 筆)
※民訴469當然違背法令及496再審(法條相同有):
①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②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③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民訴469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與496再審相似法條:
A469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VS496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D 496條第1項,不在此限的但書,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民訴468判決違背法令VS民訴469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這題考點很簡單
民訴469的違背法令事由不等於496的再審事由。
一個是上訴用的,一個是再審用的。
沒在對應的法條內就是錯的。
法律讀到最後多少會有六國統一現象,全部搞混,要多加留意。
第496條
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D的意思是說有↑黃標的部分可以提起再審,但是,條文是說,有此但書則『不得』提起再審!D的選項跟條文所述「相反」。
提供口訣供參考:
民訴496再審事由 : 組居代主迴規 懲罰基斟已變虛 (祖上的鄰居帶主回歸 懲罰雞胗已變虛)
*再審不受五年限制 : 已代居 (第12款 .第5款 .第6 款)
*對第三審判決不服提再審,專屬第二審法院 : 雞胗已變虛 (第9-13款)
民訴469當然違背法令 : 轄迴公組代盾(蝦毀 公主帶盾)
刑訴420再審事由 : 證證誣變戒新 <---摩友提供
速解:簡易區隔再審與三審主要差異,謹記三審能提起範圍較小且純表面,而再審則多了證據與證物相關且較深入具體(涵蓋事實審與法律審總範圍)。
三審:判決違背法令。
再審: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深入法規範之適用
三審: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再審: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 ~非單純只看專屬管轄
三審: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再審:證據、證物相關偽造、變造。證鑑人等虛偽陳述。裁判之法官犯刑事上之罪者。 ~言辯範疇深入證據證物
三審: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再審: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再審一次主文
--------------法感破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