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關於特別代理人之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符?
(A)對於無訴訟能力人之被告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得由該被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B)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C)特別代理人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D)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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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8), B(222), C(553), D(303), E(0) #1402046
統計: A(2158), B(222), C(553), D(303), E(0) #1402046
詳解 (共 10 筆)
#1593166
| 第 51 條 |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 人。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 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 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 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 墊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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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5453
印象中原理是怕拖延訴訟時間,然後原告很著急想快點有結果,原告就可以幫被告聲請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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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4587
(A)對於無訴訟能力人之被告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得由該被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X)
第51條第1項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
人。
故第1項所指的,應該是由發起訴訟之人聲請法院替對造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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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6286
順便補充一下,刑事訴訟法之選任告訴代理人,是向檢察官聲請,或是檢察官依職權,完全不用法院的同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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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426
第 51 條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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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4868
請問第51條第1項: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這裡是誰聲請選任??
因為我在歷屆試題參考上看到解析是寫原告選任?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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