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聲請依督促程序對乙發支付命令,乙在支付命令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並未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甲即對乙聲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與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相符?
(A)支付命令之救濟僅適用再審程序
(B)支付命令不得為執行名義
(C)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無同一之效力
(D)在執行程序中債務人不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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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148), C(2395), D(413), E(0) #1402045
統計: A(144), B(148), C(2395), D(413), E(0) #1402045
詳解 (共 9 筆)
#2931711
(A)支付命令之救濟僅適用再審程序---第508條規定 債權人之請求,已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並未強調僅適用再審程序)
(B)支付命令不得為執行名義---第514條第一項第3款規定 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C)第521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之名義.(因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不具既判力).(O)
(D)在執行程序中債務人不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第521條第三項規定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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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5975
支付命令確定後僅有執行力,沒確定判決效力。
確定判決
係指「案件已陷於無法依通常訴訟程序再行救濟」之情況稱之。所謂的通常訴訟程序,就是之前所說的那種三級三審程序,而相對的特別程序則為「再審」及「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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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1816
趕快考上,要不然一堆漏洞一直補,就要一直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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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6281
第 508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 521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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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3160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506155012-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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