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關於當事人合意定管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合意定管轄,僅限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不得泛就當事人間一切法律關係爭執以合意定之
(B)合意定管轄,僅限於第一審與第二審之管轄法院,第三審法院之管轄不在此範圍內
(C)合意定管轄,應以文書證之
(D)若法律明文規定屬於專屬管轄者,合意定管轄即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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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 B(1661), C(119), D(50), E(0) #2436769
統計: A(231), B(1661), C(119), D(50), E(0) #2436769
詳解 (共 9 筆)
#4232655
能合意管轄的只有第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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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8067
第 24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為限。(ab)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c)
第 26 條
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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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9184
合一(第一審)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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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236
第 24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第 26 條
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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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4660
請問一定法律關係指的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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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5620
第24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B)。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A)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C)
第25條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 之法院。
第26條
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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