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以下何種情形,甲不得對乙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A)甲、乙共謀走私,由甲貸予乙之借款
(B)法院酌減約定違約金後,甲支付超出經酌減後金額部分
(C)乙無權占用甲所有之土地加以利用所得之利益
(D)乙擅自出售甲寄放之動產予善意並無重大過失之丙,所得之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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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6), B(197), C(35), D(62), E(0) #496175

詳解 (共 1 筆)

#786233

民179: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180: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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