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規定,勞工在 1 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曠工達多少日之情形時,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其 契約:
(A) 3 日
(B)4 日
(C)5 日
(D)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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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3), C(36), D(652), E(0) #1027716

詳解 (共 2 筆)

#1227424
勞動基準法-2勞動契約

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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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729
名  稱: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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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34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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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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