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5 條規定,下列對於仲裁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任一方當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B)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為教師者,其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任一方得向直轄市或縣(市)申請交付仲裁
(C)勞資爭議經任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得不經調解,逕向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D)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得依職權交付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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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118), C(95), D(468), E(7) #1027714
統計: A(155), B(118), C(95), D(468), E(7) #1027714
詳解 (共 10 筆)
#1226809
勞資爭議處理法-3仲裁
第25條(調解不成立之申請交付仲裁)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時,非經同條項所定機關之核可,不得申請仲裁。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時,非經同條項所定機關之核可,不得申請仲裁。
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為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勞工者,其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任一方得向直轄市或縣(市)申請交付仲裁;其屬同條第三項事業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而雙方未能約定必要服務條款者,任一方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勞資爭議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得不經調解,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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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1758
104年考卷,106年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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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3391
我納悶B哪理錯?
| 第 25 條 | 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為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勞工者,其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任一方得向直轄市或縣(市)申請交付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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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2673
只有答案D為正確,請刪除B選項
B選項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為教師者,其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任一方得向直轄市或縣(市)申請交付仲裁,錯在當事人之一方只限於私立學校教師者,公立學校教師仍需要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
參考法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交付仲裁。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
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時,非經同條項所定機關之核可,不得申
請仲裁。
團體協約法第10條:
團體協約簽訂後,勞方當事人應將團體協約送其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或 終止時,亦同。
下列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取得核可,未經核可者,無效:
一、一方當事人為公營事業機構者,應經其主管機關核可。
二、一方當事人為國防部所屬機關(構)、學校者,應經國防部核可。
三、一方當事人為前二款以外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
機關者,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但關係人為工友(含技工、駕駛
)者,應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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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877
根據§25第二項B選項的錯誤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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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9193
奇怪,B看起來也對,但為什麼考選部公布的答案還是只有D而已?
http://wwwc.moex.gov.tw/ExamQuesFiles/StandardAnswer/104/104180_ANS45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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