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工會法第 4 條規定,下列那一類人員不屬於工會法所賦予享有組織及加入工會權利之勞工?
(A)部分時間工作勞工
(B)教師
(C)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
(D)外籍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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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84), C(611), D(132), E(0) #1027707
統計: A(23), B(84), C(611), D(132), E(0) #1027707
詳解 (共 3 筆)
#1225956
工會法-1總則
第4條(組織工會及其例外)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第4條(組織工會及其例外)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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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213
問題、公務人員協會與工會有何不同?
回答:
公務人員與國家間為公法上職務關係,應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與勞工與雇主間之私法上勞雇關係不同,勞工組成之工會,係以締結團體協約為目的,行使罷工行為則為達成目的之手段,藉以改善勞工生活提昇其社會及經濟地位;公務人員組織公務人員協會,係以加強為民服務、提昇工作效率、維護其權益、改善工作條件並促進聯誼合作為其宗旨,復為兼顧國家安全與公共利益,公務人員協會不得罷工,惟得透過協商、調解與爭議裁決之機制以解決爭議,以達成國家與公務人員雙贏之新局。基上,公務人員與勞工身分屬性不同,致所享權利、負擔之義務及所受保障迥然有別,爰各自組成公務人員協會與工會自有其本質及功能上差異。
資料來源 :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網站答客問
回答:
公務人員與國家間為公法上職務關係,應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與勞工與雇主間之私法上勞雇關係不同,勞工組成之工會,係以締結團體協約為目的,行使罷工行為則為達成目的之手段,藉以改善勞工生活提昇其社會及經濟地位;公務人員組織公務人員協會,係以加強為民服務、提昇工作效率、維護其權益、改善工作條件並促進聯誼合作為其宗旨,復為兼顧國家安全與公共利益,公務人員協會不得罷工,惟得透過協商、調解與爭議裁決之機制以解決爭議,以達成國家與公務人員雙贏之新局。基上,公務人員與勞工身分屬性不同,致所享權利、負擔之義務及所受保障迥然有別,爰各自組成公務人員協會與工會自有其本質及功能上差異。
資料來源 :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網站答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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