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憲法第 110 條規定,有涉及二縣以上之自治事項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如何處理?
(A)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B)交由共同上級機關省政府統籌辦理
(C)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D)遇有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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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6), B(122), C(136), D(86), E(0) #1026665

詳解 (共 1 筆)

#1236448

第 110 條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十 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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