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從制度面的監督機制來看,地方制度法主要透過「核定」與「備查」兩種方式對地方自治團體進行監督, 其中「備查權」係指地方對其可全權處理之業務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的過程。 下列那一種情況非屬備查權的行使事項?
(A)地方自治團體發布無罰則之自治條例
(B)地方自治團體任命副首長
(C)涉及既有政府關係或權限的變更
(D)地方政府機關組織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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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16), C(1031), D(199), E(0) #1026658

詳解 (共 5 筆)

#2977254

(A)地方自治團體發布無罰則之自治條例 ->備查

(B)地方自治團體任命副首長 -->備查

(C)涉及既有政府關係或權限的變更-->核定 

(D)地方政府機關組織調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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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418
A: 地制法第26條
B: 地制法第55條
C: 地制法第7-1條
D: 地制法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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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278
改制計畫即涉及既有政府關係或權限的變更 ...
(共 3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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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4612
A: 地制法第26條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備查

B: 地制法第55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

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

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

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C: 地制法第7-1條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
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

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

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

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

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D: 地制法第62條
1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
2各縣(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查
3各鄉(鎮、市)公所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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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3962

回樓上大大

您的法條名稱要更正一下,不然考試會寫錯

是地方制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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